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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日期:09-05-14][查看次数:]

成都生物所努力思考所企合作战略

 
成都生物研究所  
 

 

中科院成都生物所自1958年建所以来,长期将发掘生物资源、发展生物技术作为研究所发展战略方向,一直紧密结合国家、地方和企业的需求开展研究工作,积极推进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为地方和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回顾研究所与企业的合作历程,既有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孵化出大型企业——地奥集团的杰出成就,更有为众多大中型企业在医药、环保、工业生物技术、生物能源等领域提供技术支撑的成功经验。

在长期推进与企业的合作实践过程中,研究所也充分感受到与企业的合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强总结与探索,以期逐步提升与企业合作的范围与水平。

一、目前所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科技人员与企业合作的主动性仍显不足。由于长期以来科研团组项目经费渠道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政府项目拨款,部分研究团组对主动与企业对接、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既缺乏与企业联系的相应经验和有效途径,也缺乏与企业密切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技术成果的成熟程度影响了与企业的合作效果。转移转化成果的成熟度和市场商品化需求是影响应用型科技成果做大做强、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因素。目前科研项目立项时更多的是注重科研水平和创新性,而对项目成果的市场前景调研不够,导致成果的转化能力低。此外,很多应用成果要成功在市场成功推广应用,还需要经过中试等必需的中间环节,而这一环节却很难得到国家和企业的经费支持,进而导致技术成熟度不够。

(三)部分企业的急功近利行为损伤了研究所和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的积极性。目前与企业的合作最突出的问题是合作不彻底,主要表现在企业履行合同不积极、不完整,任务完成却很难按合同拿到尾款;产业化成功却分红微薄;企业仅仅进行了前期投入,却期待占有合作之后的所有后续研究成果等。这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质、研究人员不熟悉法律法规和社会经验不足有关。企业最看重的是项目的成熟度和其自身掌握技术核心的程度,因此在合作过程中,当企业自认为已经掌握了研究人员的技术核心后,其履行合同的积极性明显下降,甚至有不顾诚信的案例发生。另一方面,科研人员一心搞科研,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强,并且在与企业合作经历了前期的“蜜月期”后,技术外泄,客观上处于弱势,难以形成强有力的主张。

(四)现有评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与企业合作的积极性。现有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与企业合作所占的比重仍然较低,重成果轻转化的情况依然存在。普遍看重的是成果专利的数量而不是是否成功转化、是否为国家和企业带来社会经济效益的情况。科技人员在绩效评价、职务晋升等方面,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其对于企业的支撑能力、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

二、加强与企业合作的思路与建议

(一)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为企业提供科技支撑和科技服务的意识和理念。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当前,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仍然较弱,对科技的需求逐步增强。尤其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技术革新和升级就显得更加重要。作为国立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必须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企业提供科技支撑,努力推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也要积极引导,增强科研人员主动服务企业的意识和观念,提升服务企业、支撑企业的能力。

(二)要创新合作模式和组织形式,扩展院企、所企合作的空间。目前中科院在推进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注重现有成果的转化。根据研究所与企业多年的合作经验来看,企业与研究所合作,不仅仅看重现有研究成果的转化,更看重的是企业的技术难题能否得到解决,研究所在该方面的研究开发能力如何。往往双方在经过深入沟通后,能够找到更合适的合作机会和方式。院和院设立在各地的技术转移中心在推动院地合作和院企合作过程中,应更关注和收集企业的技术难题和技术需求,组织相关科技力量进行技术攻关。还要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方式,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在科技成果对外宣传方式上,除加强对成果本身的宣传外,还应加强研究开发能力的宣传,拓展对外合作的范围和空间。

(三)转变所企合作项目的科技投入导向,不能仅仅成为企业争取资源的伙伴。企业与科技单位的合作动机是提高企业科技竞争力、调动双方积极性、实现所企双赢的关键。根据国家“企业应成为创新的主体”的指导思想,我国许多应用项目和产业化项目都要求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我国目前许多企业认识不到位,将企业作为向国家争取项目经费和科研资源的主体,而不是真正投入技术创新的主体。一些企业在拿到高新技术项目后,不是急于将项目做大做强,而是以高新技术项目的名义向国家争取政策、争取资源,向社会融资等。国家应加大对企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的科研项目的监督力度,督促企业将科研经费投入技术关键问题的研究上来。院和研究所应加大对科技人员有关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引导和培训工作,保障研究所合法权益。同时,应加大对技术成果中试应用等中间环节的投入力度,提高技术成熟度和成果转化率。

(四)改进对从事院地合作、成果转移转化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和调动积极性

应适当加大研究所评估及研究团组评估指标体系中成果转移转化的指标权重。应用型研究项目应加大市场前景的调研评估和考核。应用型成果及专利要更多考虑其转化实施情况。为长期从事开发应用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和长期从事院地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职务等方面搭建恰当的发展平台。

 
 
 [ 时间:2009-05-13 ]

 

(转载自中国科学院网站)